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2015-05-29 17:29:22 来源: 本站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三条 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
(四)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 下列生效的裁定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终止诉讼裁定书;
(五)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六)生效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七)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
(八)送达当事人的补正裁定书。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理由成立的,裁判文书将不予公开。